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人權及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友善工作環境,特設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10.27
廢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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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人權及性別平等政策、法規及行政措施之研議、檢討、修正事項。(二)人權及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三)人權及性別平等觀念之宣導及推動事項。
(四)落實現職人員之人權及性別主流化推動工作及訓練事項。
(五)人權及性別影響評估審議事項。
(六)其他人權及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副秘書長。
(二)各廳、處、室主管九人至十一人。
(三)法官學院院長或本院所屬機關首長一人至二人。
(四)人權及性別平等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召集人指派本院職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幕僚業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職員派兼之。
性別平等公文由執行秘書收受,並依業務性質交由各廳、處、室辦理。各廳、處、室收文,認其不屬本身業管,應簽擬意見移由所認該文業管廳、處、室辦理。有爭議時,由最後文所在之廳、處、室簽請秘書長決定。涉及跨廳、處、室業務者,由執行秘書彙整或簽請秘書長指定主辦單位。
五、本會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名委員代理。
六、本會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七、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兼。除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人員外,其餘委員隨職務進退。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及幕僚人員均為無給職。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人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九、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院相關單位或院外學者、專家列席。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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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10.2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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