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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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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召集人指派本院職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幕僚業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職員派兼之。 性別平等公文由執行秘書收受,並依業務性質交由各廳、處、室辦理。各廳、處、室收文,認其不屬本身業管,應簽擬意見移由所認該文業管廳、處、室辦理。有爭議時,由最後文所在之廳、處、室簽請秘書長決定。涉及跨廳、處、室業務者,由執行秘書彙整或簽請秘書長指定主辦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4 條規定,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召集人指派本院職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幕僚業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職員派兼之。此條規定詳細描述了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的執行秘書的設置及職責。根據此條規定,執行秘書由本會召集人指派本院職員兼任,負責處理本會的幕僚業務。同時,所需的工作人員也由本院派遣人員兼任。此外,該條規定還提到了性別平等公文的處理程序。性別平等公文由執行秘書收受,並根據業務性質交由各廳、處、室辦理。在收到公文時,如果該公文不屬於該廳、處、室的業務範圍內,應該簽擬意見轉交給相應的廳、處、室辦理。如果有爭議,則由該公文最後所在的廳、處、室請求秘書長作出決定。如果涉及跨廳、處、室的業務,則由執行秘書統籌或請求秘書長指定主辦單位。這些規定為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的運作提供了具體的指引和流程,確保各項業務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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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4 條規定:「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召集人指派本院職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幕僚業務,所需工作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