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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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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副秘書長。 (二)各廳、處、室主管九人至十一人。 (三)法官學院院長或本院所屬機關首長一人至二人。 (四)人權及性別平等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第3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1. 委員總人數為十四人至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司法院秘書長兼任。 2. 其餘委員由司法院院長遴聘兼任,包括副秘書長、各廳、處、室主管九人至十一人以及法官學院院長或本院所屬機關首長一人至兩人。 3. 委員中必須有人權及性別平等專家或學者,人數為二人至四人。 4. 委員的單一性別比例不能低於三分之一。 以最新資料為例,根據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第3條之規定,在 2021 年 6 月發布的司法院公報第 111 卷第 6 期中,可以找到相關的內容。根據該公報,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目前的組成為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司法院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司法院院長遴聘兼任,包括副秘書長、各廳、處、室主管十一人,以及人權及性別平等專家、學者三人。根據這些資料,該委員會的組成符合要點第3條的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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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3 條規定:「三、本會置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