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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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證人於辦理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列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應參加在職訓練,及指派專責人員負責監督等事項,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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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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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證人名詞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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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