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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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公證人,指公證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之法院公證人,及依公證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遴任之民間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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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條文第2條,公證人在進行防制洗錢作業時應該注意以下事項:公證人可由法院公證人或根據公證法第24條第1項任命的民間公證人擔任。這意味著公證人可以是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由法院遴選或任命出任。這些公證人都應該遵守防制洗錢的相關法規。 以下是關於公證人在防制洗錢作業中的注意事項的相關範例: 1. 法院公證人防制洗錢作業注意事項:法院公證人在執行公證業務時,必須遵守洗錢防制法的相關規定,例如查核交易當事人的身份、收集並保留相關資料和文件、報告懷疑洗錢或資產洗白的交易等。 2. 民間公證人防制洗錢作業注意事項:根據公證法第24條第1項,一些民間公證人也可以執行公證業務。這些民間公證人也應該遵守防制洗錢的相關法規,確保執行公證業務時不涉及洗錢活動。例如,民間公證人應該嚴格遵守客戶身份驗證的規定,確保交易當事人的身份真實性,並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報告任何懷疑洗錢活動的交易。 這些例子說明了公證人在防制洗錢作業中應該遵守的注意事項,以確保公證業務不被用於進行洗錢活動。
- 公證人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條文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民間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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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