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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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公證處應辦理之內部管制事項如下: (一)指定專人監督「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以下簡稱防制洗錢辦法)及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二)對於已依防制洗錢辦法第十一條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之公證、認證事件應加強監控。 (三)提供公證處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最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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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的規定,法院公證處在執行防制洗錢工作時應注意以下內部管制事項: 一、指定專人監督防制洗錢辦法和本注意事項的執行。這意味著法院公證處需要指派專人負責監督和管理公證人執行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申報可疑交易等相關工作。 二、對已經根據防制洗錢辦法第十一條進行申報疑似洗錢交易的公證、認證事件應加強監控。這表示公證處應該對已經申報疑似洗錢交易的案件進行更嚴格的監控,以確保相關措施得到有效執行。 三、提供公證處人員最新的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的法規。根據這項規定,公證處需要提供最新的法規文件給相關人員,以確保他們能夠瞭解並遵守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的相關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公證處應該根據相關法規和程序,確保公證人在辦理相關事務時遵守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的法律規定。這包括確認交易當事人的身分、保存交易紀錄以及在必要時向主管機關申報可疑交易等。公證處的專人監督和執行這些工作的具體內容和要求需要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和指引來確定。
- 公證名詞
-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法規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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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