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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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間公證人設立之公證人事務所應辦理之內部管制事項如下: (一)由負責公證人或指定專人監督洗錢辦法及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二)對於已依防制洗錢辦法第十一條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之公證、認證事件應加強監控。 (三)於邀集其他公證人聯合設立事務所或聘用其他人員時,除專業能力外,亦應注意其品格。 (四)提供事務所內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最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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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的規定,民間公證人設立之公證人事務所應辦理以下內部管制事項: 一、負責公證人或指定專人應監督洗錢辦法及注意事項的執行。這表示公證人事務所需要有相應的監督機制,確保洗錢防制措施的有效執行。 二、對於已按照防制洗錢辦法第十一條申報疑似洗錢交易的公證、認證事件應加強監控。這意味著當出現疑似洗錢交易的情況時,公證人事務所需要更加密切地監控相關事件,確保相應的措施得以採取。 三、在邀集其他公證人聯合設立事務所或聘用其他人員時,除專業能力外,也應注意其品格。這表示在選擇合作夥伴或聘用人員時,除了考慮其專業能力外,還應評估其品格是否符合道德標準。 四、提供事務所內人員最新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規。這表示公證人事務所需要及時提供內部人員最新的相關法規,確保他們了解並遵守相應的規定。 以上事項的執行將有助於公證人事務所有效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行為。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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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