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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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證人應參加由公證人公會、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等舉辦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並向任職或所屬地方法院報備。 前項在職訓練,應至少每二年參加一次,研習時間至少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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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公證人在執行防制洗錢工作時,應參加由公證人公會、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等舉辦的在職訓練,並向任職或所屬地方法院報備。這項訓練應每二年至少參加一次,且研習時間至少為三小時。 參考資料: - 公證人職業倫理守則,司法院公告,第108年6月25日,https://lis.ly.gov.tw/lgcgi/lypdftxt?TYPE=A&filename=1091003130001.pdf。 - 公證人公會防制洗錢作業應行注意事項,司法會報 第109卷 第3期,頁69-73,https://www.judicial.gov.tw/lawengage/book/journal/Vol109-3/ab4.pdf。
- 公證人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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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