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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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院應每年抽查法院公證處及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防制洗錢作業之內部管制事項。 前項抽查由司法院委任公證人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委託民間公證人所屬地區公證人公會辦理。 公證人於受抽查時,不得拒絕或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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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第六項的規定,司法院應每年抽查法院公證處以及民間公證人事務所進行防制洗錢作業的內部管制事項。抽查的工作由司法院委任公證人所屬的地方法院或委託民間公證人所屬的地區公證人公會負責執行。在受到抽查時,公證人不得拒絕進行抽查,也不能提供虛偽的陳述或報告。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公證人在防制洗錢作業中遵守相關的法規和規章,並保障公證人的誠信和專業責任。公證人應該配合抽查工作,提供真實和準確的資料,以確保其內部管制措施的有效性和適切性。 例如,司法院可能隨機選取一部分公證人事務所進行抽查,檢查其是否有建立適當的內部管制措施,例如定期進行內部審查、監督洗錢相關交易、確保客戶身份的真實性等。公證人在接受抽查時,應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如客戶身份證明文件、交易記錄等,以便抽查機構對其作業進行評估。 這樣的抽查制度有助於確保公證人遵守防制洗錢的法規和規範,並提高公證人作為法律專業人員在防制洗錢工作中的效能和公信力。
- 公證名詞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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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