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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肆、民事執行處 一、以下文件以平信寄送: (一)通知退費。 (二)通知領款。 (三)通知閱卷。 (四)抗告或聲明異議之副本收受者。 (五)撤回通知 (若有檢還文件正本時,仍應雙掛號送達) 。 二、發放案款以撥匯方式為之。 三、除有書面存證之必要者外,儘量以電話、傳真方式或平信代替雙掛號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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