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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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民事執行處 一、以下文件以平信寄送: (一)通知退費。 (二)通知領款。 (三)通知閱卷。 (四)抗告或聲明異議之副本收受者。 (五)撤回通知 (若有檢還文件正本時,仍應雙掛號送達) 。 二、發放案款以撥匯方式為之。 三、除有書面存證之必要者外,儘量以電話、傳真方式或平信代替雙掛號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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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例,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第4條規定如下: 1. 民事執行處可使用平信寄送以下文件: a. 通知退費。 b. 通知領款。 c. 通知閱卷。 d. 抗告或聲明異議之副本收受者。 e. 撤回通知(若有檢還文件正本時,仍應雙掛號送達)。 2. 案款的發放應以撥匯方式進行。 3. 除非有書面存證的必要,應盡量使用電話、傳真方式或平信代替雙掛號寄送。 參考資料: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第4條
- 抗告名詞
- 異議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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