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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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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民事執行處 一、以下文件以平信寄送: (一)通知退費。 (二)通知領款。 (三)通知閱卷。 (四)抗告或聲明異議之副本收受者。 (五)撤回通知 (若有檢還文件正本時,仍應雙掛號送達) 。 二、發放案款以撥匯方式為之。 三、除有書面存證之必要者外,儘量以電話、傳真方式或平信代替雙掛號寄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例,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第4條規定如下: 1. 民事執行處可使用平信寄送以下文件: a. 通知退費。 b. 通知領款。 c. 通知閱卷。 d. 抗告或聲明異議之副本收受者。 e. 撤回通知(若有檢還文件正本時,仍應雙掛號送達)。 2. 案款的發放應以撥匯方式進行。 3. 除非有書面存證的必要,應盡量使用電話、傳真方式或平信代替雙掛號寄送。 參考資料: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第4條

  • 抗告名詞
  • 異議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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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第 4 條規定:「肆、民事執行處 一、以下文件以平信寄送: (一)通知退費。 (二)通知領款。 (三)通知閱卷。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