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 第 3 條
快速跳轉
參、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包含民事審判) 以下文件以平信寄送: (一)通知閱卷。 (二)通知退費。 (三)上訴、抗告或聲明異議之副本收受者。 (四)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通知。 (五)支付命令失效通知書。 (六)撤回通知(若有檢還文件正本時,仍應雙掛號送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第 3 條》,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包含民事審判)所寄送的文件可以使用平信寄送,其中包括以下文件: 1. 通知閱卷。 2. 通知退費。 3. 上訴、抗告或聲明異議之副本收受者。 4. 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通知。 5. 支付命令失效通知書。 6. 撤回通知(如果有檢還文件正本時,仍需使用雙掛號郵寄)。 參考資料: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訟法。
- 非訟事件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異議名詞
- 支付命令名詞
- 起訴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