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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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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民事審判 一、盡量當庭改期,減少開庭通知書之寄送。 二、符合「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者,請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關於該法條的解釋和範例。該法條不在提供的內容中。

  • 通知書名詞
  •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法規
  • 訴訟文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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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第 2 條規定:「貳、民事審判 一、盡量當庭改期,減少開庭通知書之寄送。 二、符合「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