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貳、民事審判 一、盡量當庭改期,減少開庭通知書之寄送。 二、符合「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者,請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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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民事審判 一、盡量當庭改期,減少開庭通知書之寄送。 二、符合「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者,請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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