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 第 2 條
快速跳轉
貳、民事審判 一、盡量當庭改期,減少開庭通知書之寄送。 二、符合「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者,請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關於該法條的解釋和範例。該法條不在提供的內容中。
- 通知書名詞
-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法規
- 訴訟文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