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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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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共同部分: 一、請轄區內業務量占大宗之債權人聲請人等到院領取訴訟文件: (一)與轄區內之金融業者(如: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電信業者(下合稱大宗債權人)、政府機關(如:警察機關、地政機關、戶政機關、稅捐稽徵機關等)協商,建構派員到院領取訴訟文件之機制。 (二)大宗債權人或政府機關須提出委任狀(格式如附件)聲請委任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到院領取訴訟文件。 (三)製作送達專用櫃,分別標示到院領取訴訟文件之大宗債權人或政府機關等名稱,各股每日將應送達訴訟文件投入專用櫃內,並指定專人保管及送達。 (四)大宗債權人或政府機關等代理人到院領取訴訟文件時,法院承辦人應對身分證無誤後,由大宗債權人或政府機關等代理人(送達代收人)在送達證書上一一簽名或蓋章簽收,承辦人並記載送達日期,將送達證書分送各承辦股。(另有由送達代收人持簽收章到院簽收) 二、建構與大宗債權人或政府機關以電子文方式交換公文之機制: (一)受文者為政府機關:優先以電子文辦理。 (二)受文者如為大宗債權人等:除請其等派員到院領取訴訟文件機制外,尚可以電子文辦理。如尚未經列入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公文電子交換系統地址簿者,各法院得與各該業者聯繫,建請促其申辦加入以利電子文之傳送交換。 三、若大宗債權人或政府機關等囿於人力因素無法配合到院領取,或無法使用電子文方式交換公文,亦得評估由法院派員以交代寄。 四、如可利用電子閘門系統【本院院內網站(網址 http://www.intraj/ )首頁點選「單一登入窗口」進入後點選「法院審理案件輔助系統一覽表」】,查詢資料時,宜優先使用該系統查詢。 五、影印用紙紙質減輕或採雙面列印。 六、通知對象相同者,以同一信封寄出,其送達證書載明寄發案件全部案號,待回證退回後影印附入相關案卷。 七、當事人親自到院遞狀時,請收狀承辦人注意有無填寫聯絡電話,利補正時以電話通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第 1 條》,提出了以下幾項具體措施以節省郵資: 1. 允許大宗債權人、政府機關等到法院領取訴訟文件,透過與金融機構、電信業者、政府機關等協商,在法院建立派員領取文件的機制。這些大宗債權人或政府機關需要提供委任狀,委任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到法院領取文件。法院會製作送達專用櫃,將待送達的文件放進專用櫃中,並指定專人保管和送達。當大宗債權人或政府機關的代理人到法院領取文件時,法院承辦人會核對身份,讓代理人在送達證書上簽名或蓋章簽收,並記錄送達日期,然後將送達證書送給各承辦股。(也可以由送達代收人持簽收章到法院簽收) 2. 建立大宗債權人或政府機關以電子文方式交換公文的機制。對於政府機關,優先使用電子文件辦理。對於大宗債權人等,除了可以到法院領取文件外,也可以使用電子文件辦理。如果尚未加入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公文電子交換系統地址簿的機構,法院可以聯繫相關機構,促使他們申辦加入以利電子文件的傳送交換。 3. 如果大宗債權人或政府機關因人力問題無法領取文件或無法使用電子文件方式交換,法院可以考慮派員以交代寄的方式處理。 4. 使用法院內部的電子閘門系統來查詢資料,優先使用該系統查詢。 5. 減輕影印用紙的紙質或採取雙面列印方式。 6. 對於通知到相同對象的案件,使用同一信封寄出,送達證書上要記明寄發案件的全部案號,在回證寄回後,影印回證附加到相關案卷中。 7. 如果當事人親自到法院遞狀,承辦人應注意是否填寫聯絡電話,以便在需要補正時通過電話通知當事人。 參考資料: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第 1 條

相關函釋 1

  • 債權人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委任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送達代收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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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第 1 條規定:「壹、共同部分: 一、請轄區內業務量占大宗之債權人、聲請人等到院領取訴訟文件: (一)與轄區內之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