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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 第 1 條

壹、共同部分: 一、請轄區內業務量占大宗之債權人聲請人等到院領取訴訟文件: (一)與轄區內之金融業者(如: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電信業者(下合稱大宗債權人)、政府機關(如:警察機關、地政機關、戶政機關、稅捐稽徵機關等)協商,建構派員到院領取訴訟文件之機制。 (二)大宗債權人或政府機關須提出委任狀(格式如附件)聲請委任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到院領取訴訟文件。 (三)製作送達專用櫃,分別標示到院領取訴訟文件之大宗債權人或政府機關等名稱,各股每日將應送達訴訟文件投入專用櫃內,並指定專人保管及送達。 (四)大宗債權人或政府機關等代理人到院領取訴訟文件時,法院承辦人應對身分證無誤後,由大宗債權人或政府機關等代理人(送達代收人)在送達證書上一一簽名或蓋章簽收,承辦人並記載送達日期,將送達證書分送各承辦股。(另有由送達代收人持簽收章到院簽收) 二、建構與大宗債權人或政府機關以電子文方式交換公文之機制: (一)受文者為政府機關:優先以電子文辦理。 (二)受文者如為大宗債權人等:除請其等派員到院領取訴訟文件機制外,尚可以電子文辦理。如尚未經列入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公文電子交換系統地址簿者,各法院得與各該業者聯繫,建請促其申辦加入以利電子文之傳送交換。 三、若大宗債權人或政府機關等囿於人力因素無法配合到院領取,或無法使用電子文方式交換公文,亦得評估由法院派員以交代寄。 四、如可利用電子閘門系統【本院院內網站(網址 http://www.intraj/ )首頁點選「單一登入窗口」進入後點選「法院審理案件輔助系統一覽表」】,查詢資料時,宜優先使用該系統查詢。 五、影印用紙紙質減輕或採雙面列印。 六、通知對象相同者,以同一信封寄出,其送達證書載明寄發案件全部案號,待回證退回後影印附入相關案卷。 七、當事人親自到院遞狀時,請收狀承辦人注意有無填寫聯絡電話,利補正時以電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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