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布告設施管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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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之布告設施以張貼或播放各項會議、活動、文書及與業務相關等資訊為限;其內容應以重要、即時與簡明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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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布告設施管理要點第 2 條規定,司法院的布告設施限定為張貼或播放各項會議、活動、文書以及與業務相關的資訊。根據該要點的規定,布告設施的內容應以重要、即時和簡明為原則。這意味著司法院在布告設施上所發布的資訊應具有重要性、及時性和清晰明確性。 參考資料: 司法院布告設施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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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