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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9.12

司法院布告設施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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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管理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各項布告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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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之布告設施以張貼或播放各項會議、活動、文書及與業務相關等資訊為限;其內容應以重要、即時與簡明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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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於公共區域設置之布告設施,其設置地點及各管理單位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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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料之張貼與播放 (一)一般布告欄:由使用單位送請管理單位於張貼之資料註記公告期間、使用單位名稱及電話後會同張貼之。 (二)電子布告欄: 1.各項會議資訊,由各主辦單位於本院內網電子布告登記系統登錄。 2.各項活動相關資訊,由使用單位逕將經主管可之圖文影像檔、公告內容及播放期間於本院內網後台系統上傳刊登。 3.重要訪賓資訊,應含姓名、單位、職稱、照片圖檔、來訪時間;如為外國訪賓,應含外文資訊。前述資訊由主辦單位提供予管理單位布告之。 4.播放之影像格式,以一分鐘以內之 mp4 檔為原則;圖片格式以jpg 或 png 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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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料之撤除與停播 (一)一般布告欄:使用單位應於公告期滿翌日撤除。 (二)電子布告欄:管理單位應於播放期滿翌日停止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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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原則 (一)一般布告欄:管理單位應不定時派員檢查張貼情形,並隨時注意整潔。張貼之公告逾期未撤除者,應通知使用單位儘速撤除。 (二)電子布告欄:管理單位應定期檢查播放是否正常,有異常情形應立即改善。 (三)活動式立牌:置放之處所應注意人員通行安全及整體空間整潔。置放期間使用單位應善盡管理責任,並於活動結束後即時撤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布告設施管理要點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9.12,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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