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布告設施管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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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料之張貼與播放 (一)一般布告欄:由使用單位送請管理單位於張貼之資料註記公告期間、使用單位名稱及電話後會同張貼之。 (二)電子布告欄: 1.各項會議資訊,由各主辦單位於本院內網電子布告登記系統登錄。 2.各項活動相關資訊,由使用單位逕將經主管核可之圖文影像檔、公告內容及播放期間於本院內網後台系統上傳刊登。 3.重要訪賓資訊,應含姓名、單位、職稱、照片圖檔、來訪時間;如為外國訪賓,應含外文資訊。前述資訊由主辦單位提供予管理單位布告之。 4.播放之影像格式,以一分鐘以內之 mp4 檔為原則;圖片格式以jpg 或 png 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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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布告設施管理要點第4條規定了資料張貼與播放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一般布告欄的資料張貼應由使用單位送請管理單位進行,包括註記公告期間、使用單位名稱和電話。而電子布告欄方面,會議資訊由各主辦單位在院內網電子布告登記系統上登錄,而活動相關資訊則由使用單位在經主管核可的情況下,將圖文影像檔、公告內容及播放期間上傳至院內網後台系統進行刊登。此外,重要訪賓的資訊應該包括姓名、單位、職稱、照片圖檔、來訪時間,若是外國訪賓,則還應包含外文資訊。這些資訊由主辦單位提供給管理單位進行布告。影像的播放格式應以一分鐘以內的mp4檔為原則,圖片則以jpg或png檔為原則。 參考資料: 司法院布告設施管理要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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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