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布告設施管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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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料之撤除與停播 (一)一般布告欄:使用單位應於公告期滿翌日撤除。 (二)電子布告欄:管理單位應於播放期滿翌日停止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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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所提到的是「司法院布告設施管理要點第 5 條」。這條法規有兩個款項,分別針對一般布告欄和電子布告欄提出了資料撤除和停播的規定。 根據該法規的第五條,對於一般布告欄,使用單位應在公告期滿的翌日進行撤除。而對於電子布告欄,管理單位則應在播放期滿的翌日停止播放。僅以這條法規的文本本身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資料來源: 司法院布告設施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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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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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