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布告設施管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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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原則 (一)一般布告欄:管理單位應不定時派員檢查張貼情形,並隨時注意整潔。張貼之公告逾期未撤除者,應通知使用單位儘速撤除。 (二)電子布告欄:管理單位應定期檢查播放是否正常,有異常情形應立即改善。 (三)活動式立牌:置放之處所應注意人員通行安全及整體空間整潔。置放期間使用單位應善盡管理責任,並於活動結束後即時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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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布告設施管理要點第6條的管理原則包括以下幾項: 一、一般布告欄:管理單位應不定時派員檢查張貼情形,並隨時注意整潔。張貼的公告如果逾期未撤除,使用單位應被通知儘速撤除。 二、電子布告欄:管理單位應定期檢查播放是否正常,如果有異常情形應立即改善。 三、活動式立牌:放置立牌的地點應注意人員通行安全和整體空間的整潔。放置立牌的期間,使用單位應該善盡管理責任,並且在活動結束後立即撤除。 參考資料: 司法院布告設施管理要點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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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