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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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關於執行事件類型、債務人或執行標的眾多或事件繁雜之折抵件數方法、新收執行事件適用第七點本文規定指定分案、接辦書記官增減適用第十四點規定或排除特定類型事件分案及其他分案相關事項,各地方法院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並報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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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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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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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