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十、執行處於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視導或專案檢查時,應備妥該年度辦理本要點規定事務之書面紀錄及相關資料,庭長並為適當說明。 民事廳每二年應指定一法院進行執行事務講習觀摩活動,並邀請各法院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科長及指定之執行人員參加,必要時得增加場次及指定法院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第10條是關於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的參考要點。根據此條款的內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在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進行視導或專案檢查時,應備妥該年度辦理本要點規定事務的書面紀錄及相關資料。此外,庭長也應該清楚說明相關事項。 此外,根據該參考要點的第十項,民事廳每兩年應該指定一個法院進行執行事務的講習觀摩活動,並邀請各法院的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科長和指定的執行人員參加。如果需要的話,也可以增加活動次數和指定執行活動的法院。 通过符合參考要點第10條規定並且進行講習觀摩活動,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就能提升其效能。
- 司法事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