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執行處於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視導或專案檢查時,應備妥該年度辦理本要點規定事務之書面紀錄及相關資料,庭長並為適當說明。 民事廳每二年應指定一法院進行執行事務講習觀摩活動,並邀請各法院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科長及指定之執行人員參加,必要時得增加場次及指定法院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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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執行處於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視導或專案檢查時,應備妥該年度辦理本要點規定事務之書面紀錄及相關資料,庭長並為適當說明。 民事廳每二年應指定一法院進行執行事務講習觀摩活動,並邀請各法院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科長及指定之執行人員參加,必要時得增加場次及指定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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