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 第 9 條
快速跳轉
九、民事廳於必要時,得召開執行事務聯繫會議,邀請相關執行處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科長或其他適當人員參與討論下列事項: (一)創新作為之推廣或歧異作法之統一。 (二)囑託、受託事務之溝通協調。 (三)執行事務法令增修之說明及意見。 (四)執行事務之經驗分享。 (五)其他執行事務興革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第9條」,這項條款規定了在需要時地方法院民事廳可以召開執行事務聯繫會議,邀請相關執行處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科長或其他適當人員參與討論以下事項: (一) 推廣創新作為或統一歧異作法。 (二) 協調溝通執行事務中的委託與受託事項。 (三) 解釋修訂執行事務相關法令的說明與意見。 (四) 分享執行事務的經驗。 (五) 其他執行事務改革的意見。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無法直接找到「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第9條」的詳細內文或最新相關資料,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釋義或範例。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