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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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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心執行處庭長應統籌協調當年度該分區各執行處之負責事務分工。各執行處原則應負責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其中一項事務,並以執行事務會議為研討平台。 負責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務者,應將彙整所得資料,納為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之補充更新建議。 負責第三點第二項第四款例稿增刪修正者,應將彙整所得資料,納為民事執行文書格式例稿手冊之補充更新建議。 負責其餘事務者,應依其彙整所得資料性質,分別納為前二項手冊之補充更新建議、法令增修建議或為其他適當處置。 各執行處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當年度依前三項辦理之成果,傳送至各中心執行處。中心執行處於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彙整傳送至民事執行知識管理平台。 民事廳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彙整前一年度各中心執行處傳送之資料,並置於民事執行知識管理平台或為適當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內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的效能提昇參考要點第8條主要指出以下幾點: 1. 中心執行處庭長負責統籌協調該分區各執行處的事務分工。 2. 各執行處原則上負責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其中一項事務,並以執行事務會議為研討平台。 3. 負責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務者,應將所得資料納為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的補充更新建議。 4. 負責第三點第二項第四款例稿增刪修正者,應將所得資料納為民事執行文書格式例稿手冊的補充更新建議。 5. 負責其他事務者,應根據所得資料的性質,納為前述手冊的補充更新建議、法令增修建議或其他適當處置。 6. 各執行處應在每年11月30日前將依前述處理的成果傳送至各中心執行處,中心執行處則在同年12月20日前彙整這些資料並傳送至民事執行知識管理平台。 7. 民事廳應在每年4月30日前彙整前一年度各中心執行處傳送的資料,並放置於民事執行知識管理平台或進行適當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這些參考手冊和資料的更新建議,可以提供實務操作上的指引,讓執行處在處理民事執行案件時更加高效和準確。 參考資料: 1. 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 2. 民事執行文書格式例稿手冊 3. 法院相關法令、規則和指引文件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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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第 8 條規定:「八、中心執行處庭長應統籌協調當年度該分區各執行處之負責事務分工。各執行處原則應負責第三點第二項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