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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中心執行處庭長應統籌協調當年度該分區各執行處之負責事務分工。各執行處原則應負責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其中一項事務,並以執行事務會議為研討平台。 負責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務者,應將彙整所得資料,納為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之補充更新建議。 負責第三點第二項第四款例稿增刪修正者,應將彙整所得資料,納為民事執行文書格式例稿手冊之補充更新建議。 負責其餘事務者,應依其彙整所得資料性質,分別納為前二項手冊之補充更新建議、法令增修建議或為其他適當處置。 各執行處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當年度依前三項辦理之成果,傳送至各中心執行處。中心執行處於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彙整傳送至民事執行知識管理平台。 民事廳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彙整前一年度各中心執行處傳送之資料,並置於民事執行知識管理平台或為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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