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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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執行處依其所在分為北、中、南三區,各分區法院如下: (一)北區: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二)中區: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南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司法院民事廳(以下簡稱民事廳)應逐年指定各分區法院之中心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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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第7條,各執行處根據所在地分為北、中、南三區。其中,北區包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中區包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南區則包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此外,司法院民事廳應逐年指定各分區法院的中心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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