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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庭長應召集並指定法官、司法事務官、科長及其他適當人員成立推動小組,適時查個股運作狀況,協助下列執行事件之妥速進行: (一)遲延事件。 (二)視為不遲延或展延辦案期限事件。 (三)其他繫屬逾一年之事件。 (四)已終結尚未歸檔事件。 (五)未終結而誤報結之事件。 (六)受查核個股主動提出而經庭長認可之事件。 關於推動小組之成員、運作方式、查核週期、效果貫徹及預期目標等事項,各地方法院應自行訂定,並報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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