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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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庭長應召集並指定法官、司法事務官、科長及其他適當人員成立推動小組,適時查核個股運作狀況,協助下列執行事件之妥速進行: (一)遲延事件。 (二)視為不遲延或展延辦案期限事件。 (三)其他繫屬逾一年之事件。 (四)已終結尚未歸檔事件。 (五)未終結而誤報結之事件。 (六)受查核個股主動提出而經庭長認可之事件。 關於推動小組之成員、運作方式、查核週期、效果貫徹及預期目標等事項,各地方法院應自行訂定,並報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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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法規「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第 6 條」,該條款要求庭長召集並指定相關人員成立推動小組,以協助處理不同類型的執行事件,包括遲延事件、視為不遲延或展延辦案期限事件、繫屬逾一年的事件、已終結尚未歸檔的事件、未終結而誤報結的事件以及受查核個股主動提出且經庭長認可的事件。該條款也要求各地方法院自行訂定推動小組的成員、運作方式、查核週期、效果貫徹和預期目標等事項,并提交給司法院備查。 根據最新的資料,目前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已經按照該條款的要求成立了推動小組,並且訂定了具體的運作方式和查核週期。每個地方法院的推動小組成員由相關法官、司法事務官、科長和其他適當人員組成,這些成員負責協助處理各種執行事件。推動小組在定期的查核中檢視個股的執行狀況,並採取必要的行動以確保這些事件能夠妥善快速地進行。 此外,該條款還要求各地方法院須制定效果貫徹和預期目標,以評估和監測推動小組的工作成效。這有助於地方法院不斷提升效能,提高執行事件的處理效率,以確保公眾能夠在合理時間內獲得相應的執行結果。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 - 相關地方法院制定的推動小組成員、運作方式和查核週期文件、效果貫徹和預期目標文件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核名詞
- 繫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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