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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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平時訓練、新進訓練之參與對象、上課方式、課程主題、講師來源及成果驗收等事項,各地方法院應自行訂定,並報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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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