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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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庭長應於每年度開始前,召集指定之法官、司法事務官、科長或其他適當人員,組成在職進修課程小組,研商排定次年度平時訓練、新進訓練主題及講師。 平時訓練課程以每月舉辦二次、每次一小時為原則;新進訓練課程以每年舉辦二週、每週八小時為原則。各執行處得視其實際情形調整頻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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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第4條規定,庭長應於每年度開始前,召集指定之法官、司法事務官、科長或其他適當人員,組成在職進修課程小組,研商排定次年度平時訓練、新進訓練主題及講師。平時訓練課程以每月舉辦二次,每次一小時為原則;新進訓練課程以每年舉辦二週,每週八小時為原則。各執行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頻率和時間。 舉例來說,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可能於每年的初期召集相關人員組成在職進修課程小組,討論下一年度的平時訓練內容、新進訓練主題和講師。平時訓練可能每個月舉辦兩次,每次訓練時間為一小時,而新進訓練則每年舉辦兩週,每週培訓八小時。當然,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調整訓練頻率和時間。
- 司法事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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