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庭長應於每年度開始前,召集指定之法官、司法事務官、科長或其他適當人員,組成在職進修課程小組,研商排定次年度平時訓練、新進訓練主題及講師。 平時訓練課程以每月舉辦二次、每次一小時為原則;新進訓練課程以每年舉辦二週、每週八小時為原則。各執行處得視其實際情形調整頻率、時間。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四、庭長應於每年度開始前,召集指定之法官、司法事務官、科長或其他適當人員,組成在職進修課程小組,研商排定次年度平時訓練、新進訓練主題及講師。 平時訓練課程以每月舉辦二次、每次一小時為原則;新進訓練課程以每年舉辦二週、每週八小時為原則。各執行處得視其實際情形調整頻率、時間。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