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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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事務會議由執行處庭長(以下簡稱庭長)召集並主持,辦理執行事務之法官及司法事務官均應參加。於必要時,庭長得邀請其他人員參與。 執行事務會議得研討下列事務: (一)最高法院及各法院裁判重要見解之彙整。 (二)各法律座談會重要見解之彙整。 (三)相關文獻重要見解之彙整。 (四)例稿、表格及審查單等之增刪修正。 (五)創新或歧異作法之蒐尋提議。 (六)執行事務興革意見之討論。 (七)司法事務官處分暨聲明異議事件裁判檢討。 (八)執行事件疑難狀況之討論。 (九)參與研習活動之心得分享。 (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年度法律座談會及其他會議提案之會前討論。 執行事務會議以每週一次、每次一小時為原則。各執行處得視其實際情形調整頻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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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事務官名詞
- 裁判名詞
- 異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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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