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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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處應辦理下列會議、訓練及活動: (一)辦理執行事務之法官、司法事務官會議(以下簡稱執行事務會議)。 (二)執行人員平時教育訓練(以下簡稱平時訓練)。 (三)新進執行人員教育訓練(以下簡稱新進訓練)。 (四)執行事務效能提昇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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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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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事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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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