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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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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協尋少年、其父母、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子女、配偶或其他適當之人陳明有應行撤銷協尋而未經撤銷、重複審理、原裁定送達不合法、姓名相同或其他情事者,法官應即查卷審慎處理,酌予答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內容中無法找到與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條相關的資訊。

  • 協尋名詞
  • 少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陳明名詞
  • 撤銷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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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2 條規定:「二十二、協尋之少年、其父母、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子女、配偶或其他適當之人陳明有應行撤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