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協尋之少年、其父母、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子女、配偶或其他適當之人陳明有應行撤銷協尋而未經撤銷、重複審理、原裁定送達不合法、姓名相同或其他情事者,法官應即查卷審慎處理,酌予答復。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