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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協尋少年、其父母、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子女、配偶或其他適當之人陳明有應行撤銷協尋而未經撤銷、重複審理、原裁定送達不合法、姓名相同或其他情事者,法官應即查卷審慎處理,酌予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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