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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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協尋之少年、其父母、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子女、配偶或其他適當之人陳明有應行撤銷協尋而未經撤銷、重複審理、原裁定送達不合法、姓名相同或其他情事者,法官應即查卷審慎處理,酌予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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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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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尋名詞
- 少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陳明名詞
- 撤銷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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