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協尋之少年、其父母、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子女或配偶,得向法院查詢協尋情形;其他為少年之利益,以書面記載具體事由並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人(以下簡稱其他適當之人),亦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