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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協尋少年、其父母、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子女或配偶,得向法院查詢協尋情形;其他為少年之利益,以書面記載具體事由並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人(以下簡稱其他適當之人),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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