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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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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協尋少年、其父母、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子女或配偶,得向法院查詢協尋情形;其他為少年之利益,以書面記載具體事由並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人(以下簡稱其他適當之人),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處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協尋的少年、其父母、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子女或配偶,可以向法院查詢協尋情形。 2. 其他為少年的利益,如果有適當之人以書面記載具體事由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該適當之人也可以向法院查詢協尋情形。 根據我所看到的法規,我沒有找到關於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的具體資料。

  • 協尋名詞
  • 少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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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規定:「二十一、協尋之少年、其父母、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子女或配偶,得向法院查詢協尋情形;其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