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四、對協尋到案之少年,其訊問處理時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連續訊問少年時,得有和緩之休息時間: (一)於辦公時間內護送到案者,原承辦股法官應即時訊問,並依法處理(即決定釋放、命責付或收容),至遲不得逾二小時;其當日定有他案庭期而值開庭者,應於上午或下午所定各案訊問完畢後接續訊問及處理。原承辦股法官因差假或他故不在者,由其職務代理人或受託人辦理。 (二)於辦公時間外解送到案者,值日法官應依前款前段規定辦理,並於次一上班日以特急件分案。 (三﹚前二款之情形,除有急迫之情形、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少年、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立即訊問者外,不得於夜間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