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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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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對協尋到案之少年,其訊問處理時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連續訊問少年時,得有和緩之休息時間: (一)於辦公時間內護送到案者,原承辦股法官應即時訊問,並依法處理(即決定釋放、命責付收容),至遲不得逾二小時;其當日定有他案庭期而值開庭者,應於上午或下午所定各案訊問完畢後接續訊問及處理。原承辦股法官因差假或他故不在者,由其職務代理人或受託人辦理。 (二)於辦公時間外解送到案者,值日法官應依前款前段規定辦理,並於次一上班日以特急件分案。 (三﹚前二款之情形,除有急迫之情形、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少年、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立即訊問者外,不得於夜間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對於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的注意事項,我們可以參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4條。根據該條,對於協尋到案的少年,在訊問處理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目標時間:於辦公時間內護送到案的少年,原承辦股法官應立即進行訊問並依法處理(例如釋放、命責付或收容),最遲不得超過兩小時。如果原承辦股法官因假期或其他原因不在,則由其職務代理人或受託人代為辦理。 範例:當下午3點30分有一名協尋到案的少年被護送到法院,根據該條規定,法官應立即進行訊問,並在最遲五點30分前做出相應處理。 2. 辦公時間外的處理:如果是在辦公時間外解送到案的少年,值日法官應按照前述規定進行處理,並在隔天上班日將其作為特急件進行分案。 範例:如果在晚上八點有一名協尋到案的少年被解送到法院,值日法官應遵守前述規定,並在隔天上班日儘快進行相應處理。 3. 夜間處理的限制:在前述情況下,除非存在急迫情況、需要確認該少年是否為錯誤識別、少年本人、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的人要求即時訊問,否則不得在夜間進行訊問。 範例:如果在凌晨三點有一名協尋到案的少年被解送到法院,根據該條規定,除非存在急迫情況或其他特殊情況,不得在夜間進行訊問。 以上是對於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4條的釋義,並提供了相關的法律依據及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 協尋名詞
  • 少年名詞
  • 訊問名詞
  • 責付名詞
  • 收容名詞
  • 他案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解送名詞
  • 錯誤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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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規定:「二十四、對協尋到案之少年,其訊問處理時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連續訊問少年時,得有和緩之休息時間: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