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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五、司法警察機關緝獲數法院、檢察署均為通緝少年被告,如移送於其中某一法院、檢察署時,應同時通知其他法院、檢察署,並在移送書內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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