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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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法院與檢察署對同一少年被告均有發布通緝,少年被告由法院緝獲歸案時,應通知另有發布通緝之檢察署;法院經通知少年被告另由檢察署緝獲歸案時,應向該檢察署聯繫借提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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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條》,如果法院與檢察署對同一名少年被告都發布了通緝令,當法院尋獲並逮捕了這名少年被告時,應通知另一個發布通緝令的檢察署。同樣地,如果法院接到檢察署通知他們已經逮捕了該名少年被告,法院應與該檢察署聯繫以便結案。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通緝案件中,法院和檢察署之間的有效溝通和協作。 這項規定的範例可以是檢察官發布了一個對少年被告的通緝令,並把資訊提供給了法院。然後,法院在進行少年協尋的過程中,成功地逮捕了這名少年被告。根據第34條的規定,法院應該立即通知發布通緝令的檢察署,以便對該案結案。
- 少年名詞
- 被告名詞
- 通緝名詞
- 緝獲歸案名詞
- 借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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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