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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四、法院與檢察署對同一少年被告均有發布通緝,少年被告由法院緝獲歸案時,應通知另有發布通緝之檢察署;法院經通知少年被告另由檢察署緝獲歸案時,應向該檢察署聯繫借提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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