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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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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之判決,除宣示送達外,應公告之,其有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者,應一併公告之。 前項判決應送達聲請機關、受判決之政黨及判決書指定之執行機關,並通知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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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8 條,憲法法庭的判決除了宣示或送達外,還應當公告。此外,如果判決書有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的情形,也應一併公告。根據本條,判決還應當送達給聲請機關、受判決的政黨以及判決書指定的執行機關,同時也應當通知相關的機關。在實務上,這表示憲法法庭的判決除了要將判決內容公告外,還需要確保相關的機關收到判決書。

  • 宣示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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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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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8 條規定:「憲法法庭之判決,除宣示或送達外,應公告之,其有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者,應一併公告之。 前項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