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之判決,除宣示或送達外,應公告之,其有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者,應一併公告之。 前項判決應送達聲請機關、受判決之政黨及判決書指定之執行機關,並通知有關機關。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8 條,憲法法庭的判決除了宣示或送達外,還應當公告。此外,如果判決書有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的情形,也應一併公告。根據本條,判決還應當送達給聲請機關、受判決的政黨以及判決書指定的執行機關,同時也應當通知相關的機關。在實務上,這表示憲法法庭的判決除了要將判決內容公告外,還需要確保相關的機關收到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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