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憲法法庭之判決,除宣示或送達外,應公告之,其有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者,應一併公告之。 前項判決應送達聲請機關、受判決之政黨及判決書指定之執行機關,並通知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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