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27 條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機關。 二、受判決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 三、受判決政黨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政黨之關係。 四、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五、主文。 六、事實。 七、理由。 八、司法院憲法法庭。 九、宣示之年、月、日。 憲法法庭得於判決指定執行機關及執行方法。 判決書由參與審判之大法官全體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7 條規定了判決書應該包含的事項。根據這個法條,判決書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一、聲請機關,即提出訴訟的機關或人。 二、受判決政黨的名稱和所在地,指被審理的政黨的標識和地址。 三、受判決政黨代表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以及其與政黨之間的關係,這要求記錄代表人的身份資料和其與政黨的關聯性。 四、如果有訴訟代理人,則需要記錄代理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居所。 五、主文,即判決的結論。 六、事實,即案件的相關事實。 七、理由,即判決的充分理由。 八、司法院憲法法庭,這表示憲法法庭在判決中是否有所涉及。 九、宣示之年、月、日,即判決的宣告日期。 根據憲法法庭的指示,判決書可以指定執行機關和執行方法。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7 條規定,判決書應由參與審判的所有大法官一同簽名。 參考資料:司法院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V006001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