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聲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6 條規定,憲法法庭對於聲請解散政黨的案件,如果認為聲請有理由,則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如果認為聲請無理由,則應以判決駁回其聲請。 參考資料: 根據《司法院》官方網站提供的資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6 條所規定的程序,涉及對聲請解散政黨的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根據此法條,當法庭認為聲請有理由時,判決必須宣示被聲請解散的政黨違憲並應予解散。反之,如果法庭認為聲請無理由,則應以判決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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