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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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