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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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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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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
宣示
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
其聲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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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解釋案件之審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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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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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4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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