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 評議未獲前項人數同意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依第二十一條但書為裁判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5條規定了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的評議程序。根據該條規定,評議必須獲得參與言詞辯論的大法官三分之二的同意才能進行決定。如果評議無法獲得前述人數的同意,則應作出不予解散的判決。此外,當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進行裁定,或根據憲法法庭法第21條但書進行裁判時,應有總額四分之三的大法官出席並過半數同意方能執行評議。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並未提供具體的相關案例或法條增修數字,無法就該法條進行詳細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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