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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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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 評議未獲前項人數同意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依第二十一條但書為裁判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5條規定了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的評議程序。根據該條規定,評議必須獲得參與言詞辯論的大法官三分之二的同意才能進行決定。如果評議無法獲得前述人數的同意,則應作出不予解散的判決。此外,當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進行裁定,或根據憲法法庭法第21條但書進行裁判時,應有總額四分之三的大法官出席並過半數同意方能執行評議。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並未提供具體的相關案例或法條增修數字,無法就該法條進行詳細的釋義。

  • 言詞辯論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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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5 條規定:「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 評議未獲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