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 評議未獲前項人數同意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依第二十一條但書為裁判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 評議未獲前項人數同意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依第二十一條但書為裁判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