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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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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4 條,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時,必須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大法官出席,才可進行辯論。若某大法官未參與辯論,則該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此外,經過言詞辯論後,判決應在辯論終結後的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 參考資料: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4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20065

  • 言詞辯論名詞
  • 辯論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期日名詞
  • 宣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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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4 條規定:「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