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24 條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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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4 條,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時,必須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大法官出席,才可進行辯論。若某大法官未參與辯論,則該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此外,經過言詞辯論後,判決應在辯論終結後的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 參考資料: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4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2006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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