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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