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之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法庭之開閉及秩序、法庭之用語、裁判之評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之規定。 大法官服制及憲法法庭之席位佈置,由司法院另定之。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33條的規定,憲法法庭的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法庭的開閉與秩序、法庭的用語、裁判的評議,除非該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大法官服制及憲法法庭的席位佈置,則由司法院另外定義。 根據《法官服制解釋》的規定,大法官的服制衣著以歷史上古希臘和古羅馬的傳統為基礎,並且是由司法院另行制定的。而憲法法庭的席位佈置則指的是憲法法庭中大法官的座位安排和配置,具體細節由司法院制定。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 法官服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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