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憲法法庭之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法庭之開閉及秩序、法庭之用語、
裁判
之評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
法院組織法
之規定。 大法官服制及憲法法庭之席位佈置,由司法院另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解釋案件之審理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 §1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