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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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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其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32 條規定了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在憲法法庭審理此類案件時,除了本法另有規定外,還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關於此條規定的具體內容與適用情形,可以參考行政訴訟法相關的規定進行判斷。 參考資料: 行政訴訟法(最新修訂版)

  • 行政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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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32 條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其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