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其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32 條規定了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在憲法法庭審理此類案件時,除了本法另有規定外,還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關於此條規定的具體內容與適用情形,可以參考行政訴訟法相關的規定進行判斷。 參考資料: 行政訴訟法(最新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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