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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31 條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如認該政黨之行為已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有必要時,於判決前得依聲請機關之請求,以裁定命被聲請政黨停止全部或一部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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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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