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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 憲法法庭之判決,各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 政黨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準用民法法人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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