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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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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 憲法法庭之判決,各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 政黨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準用民法法人有關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30條,如果一個政黨被宣告解散,該政黨應立即停止所有活動,並且不得成立任何與其目的相同的代替組織。同時,依照政黨比例方式產生的民意代表也在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這意味著政黨解散後,該政黨所產生的民意代表將失去代表資格。根據該條法規,相關的機關應當立即進行必要的處置,以實現憲法法庭的判決內容。此外,在政黨解散後,對於政黨的財產清算,可以適用民法中有關法人的相關規定。

相關函釋 1

  • 宣告名詞
  • 民法法規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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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30 條規定:「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