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大法庭受理提案後應先進行合法性審查,於認提案不合法而應以裁定駁回時,無庸行言詞辯論。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6條的內容中提到,大法庭受理提案後應先進行合法性審查,如果認為提案不合法且應以裁定駁回,則無庸進行言詞辯論。 根據《最高法院函釋》第748號解釋意旨,這一條規定意在確保大法庭的運作程序合法性,以維護司法的嚴謹性和公正性。在受理提案後,大法庭應依法審查提案的合法性,即確認提案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序要求。如果發現提案不合法,例如提案不屬於大法庭受理範圍或提案程序不正確,大法庭應當裁定駁回該提案,並無需進行進一步的言詞辯論。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律師提出裁定應當由大法庭裁決的案件,但這個案件實際上並不符合大法庭受理案件的範圍,根據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6條的規定,大法庭可以對這個提案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在認為提案不合法的情況下,裁定駁回該提案,而不需要進行進一步的言詞辯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