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7

快速跳轉

三十七、由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該提交案件之大法庭受命法官。 大法庭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使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到的文件,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注意的第37條規定,指出由提案庭指定的庭員可以成為該提交案件的大法庭受命法官。大法庭在準備審判時,可以讓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然而,此節並未詳細說明庭員在準備程序中的權限和職責。 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對於最高法院大法庭案件辦理的準則有明確規定。根據該條款,大法庭的審理程序、組成、合議方式、審理期日及議決等都應受到法院組織法規定的限制,由此可知在最高法院的大法庭案件中,法院組織法中對於審判程序和審訊事項的規定是適用的。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訊,沒有提到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的第37條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 受命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7 條規定:「三十七、由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該提交案件之大法庭受命法官。 大法庭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使受命法官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