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由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該提交案件之大法庭受命法官。 大法庭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使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根據提到的文件,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注意的第37條規定,指出由提案庭指定的庭員可以成為該提交案件的大法庭受命法官。大法庭在準備審判時,可以讓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然而,此節並未詳細說明庭員在準備程序中的權限和職責。 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對於最高法院大法庭案件辦理的準則有明確規定。根據該條款,大法庭的審理程序、組成、合議方式、審理期日及議決等都應受到法院組織法規定的限制,由此可知在最高法院的大法庭案件中,法院組織法中對於審判程序和審訊事項的規定是適用的。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訊,沒有提到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的第37條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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