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於大法庭裁定前,提交大法庭案件之訴訟繫屬已消滅者,大法庭程序即告終結,無庸裁判。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9條規定,在大法庭裁定前,如果提交案件的訴訟繫屬已經消滅,則大法庭程序即告終結,不需要進一步進行裁判。這表示如果案件的訴訟關係在提交給大法庭之前已經終結,最高法院不需要對該案件做出裁判。具體情況可參考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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