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就同一法律爭議有數庭合併提案者,提案庭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撤銷提案裁定後,應以次順序提案者為同法第五十一條之六第二項之提案庭,並由該庭指定庭員一人擔任大法庭庭員。
根據第40條規定,如果有多個庭合併提案同一法律爭議,當提案庭被撤銷提案裁定後,下一個提案庭應按照次序提出提案,並且由該庭指定一名庭員擔任大法庭庭員。這條條文主要是確定了提案庭的次序以及大法庭庭員的選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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