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1 條
四十一、本法第五十一條之八第二項所稱「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係指審判長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三條規定,指定下級法院公設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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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你所提到的「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條」,我不知道這是何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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