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二第一項所稱「歧異」,包括先前裁判已有複數紛歧見解之積極歧異,及擬與無紛歧之先前裁判為不同見解裁判之潛在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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