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二第一項所稱「歧異」,包括先前裁判已有複數紛歧見解之積極歧異,及擬與無紛歧之先前裁判為不同見解裁判之潛在歧異。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歧異」的定義包括了兩種情況:一是先前裁判已有複數個積極歧異的見解,二是擬對於與先前裁判沒有歧異的見解提出不同裁決的潛在歧異。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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