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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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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徵詢庭未於三十日內提出回復書者,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於潛在歧異及積極歧異之情形,均視為有歧異之法律見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規定,如果受徵詢庭未於三十日內提出回復書,則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在存在潛在歧異或積極歧異的情況下,也視為存在對先前裁判有歧異的法律見解。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60036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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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規定:「十一、受徵詢庭未於三十日內提出回復書者,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於潛在歧異及積極歧異之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