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受徵詢庭未於三十日內提出回復書者,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於潛在歧異及積極歧異之情形,均視為有歧異之法律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規定,如果受徵詢庭未於三十日內提出回復書,則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在存在潛在歧異或積極歧異的情況下,也視為存在對先前裁判有歧異的法律見解。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6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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