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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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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徵詢庭於徵詢程序終結前,得以書面撤回徵詢,並將該書面送交其他各庭審判長。 受徵詢庭得於徵詢庭評決前,以書面變更原回復意見,並送交徵詢庭及其他各庭審判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注意的第12條規定,強調徵詢庭在徵詢程序終結前,有權以書面撤回徵詢,並將該書面送交其他各庭的審判長。同樣地,受徵詢庭也可以在徵詢庭評決前,以書面方式變更原回復意見,並送交徵詢庭和其他各庭的審判長。 根據這項規定,徵詢庭在徵詢程序結束之前有權撤回徵詢,這表示經評議後的法律見解可能需要進一步修改或調整。例如,如果徵詢庭在徵詢期間發現新的法律或相關案例,其對於案件的判斷可能會改變,因此可以以書面撤回徵詢並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其他各庭的審判長參考。 同樣地,如果受徵詢庭在徵詢庭評決前認為原回復意見需要修改,也可以以書面方式變更該意見。這可能是因為徵詢庭在評估案件時考慮到新的證據或觀點,因此需要修改其原回復意見。這些修改應該要在徵詢庭評決之前完成,並在送交徵詢庭和其他各庭的審判長後進行。 總之,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時,根據第12條的規定,徵詢庭可以以書面方式撤回徵詢並將文件交給其他各庭的審判長,同樣,受徵詢庭也可以在徵詢庭評決前以書面方式變更原回復意見並提供給徵詢庭和其他各庭的審判長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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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規定:「十二、徵詢庭於徵詢程序終結前,得以書面撤回徵詢,並將該書面送交其他各庭審判長。 受徵詢庭得於徵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