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徵詢庭於徵詢程序終結前,得以書面撤回徵詢,並將該書面送交其他各庭審判長。 受徵詢庭得於徵詢庭評決前,以書面變更原回復意見,並送交徵詢庭及其他各庭審判長。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