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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歧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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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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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徵詢庭於徵詢程序終結前,得以書面撤回徵詢,並將該書面送交其他各庭審判長。 受徵詢庭得於徵詢庭評決前,以書面變更原回復意見,並送交徵詢庭及其他各庭審判長。
找編章節
壹、立法目的及名詞定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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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大法庭之設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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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歧異提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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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原則重要性提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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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當事人之提案聲請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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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大法庭之組織與成員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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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大法庭之程序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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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大法庭之評議及裁定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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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判例之效力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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